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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2 17:55 来源: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 【字体: 阅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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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招引落地更多高质量产业项目,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引荐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社会人士、招商团队、企业法人、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体制内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同一项目只奖励1个引荐人。涉及多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自行协商并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申报,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引荐人获得的奖金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  引荐项目属于淮南市六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新兴制造业项目,为市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独立选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入驻标准化厂房单个项目或集群招商(专精特新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2亿元以上,并在淮南市内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国债等政策性投入、融资性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荐项目奖励

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每1亿元奖励引荐人1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相应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下同)—5亿元以下的,奖励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5—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高质量项目奖励

1.引荐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排名前10位的行业领军企业、主板上市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5万元。

2.引荐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引荐人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10万元。

3.引荐项目为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利用外资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项目奖励认定及申报流程。

(一)登记

1.引荐人在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先到当地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填写《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2.引荐人在项目签约后一个月内,持投资方出具的引荐证明和《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在项目落户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理项目引荐人认定手续。

3.项目落户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如属于引荐团队,还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申请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有效发票为准)落实奖励。引荐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新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条件2个月内,到项目落户地招商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表》申请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引荐人可申请分期兑现奖励,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申请时间不得超首期投产后2年)。

(三)审核

项目落户县区(园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建设、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核后,评审结果报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并提出奖励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公示

将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情况等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奖励兑现

公示无异议的,奖励资金按照市、县区(园区)现行财政体制、税源归属实行分级负担,由项目落户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先行负责兑现,涉及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补助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七条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委托招商,可参照本办法签订协议进行奖励。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八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高端高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淮南市产业发展需求的特别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方式、金额。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须严把奖励项目、引荐人资格备案申报关,奖励资金申报程序不规范、不完备的,对引荐人资格不予认定。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已制定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的,可按原办法执行;未制定奖励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的,经核实,由项目所在县区(园区)牵头追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