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答: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什么是国家安全意识?
答:国家安全意识是指公民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方面所应具备的观念的总和,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国家利益至上观念、法纪观念、敌情观念、保密观念、安全防范观念等。
三、《国家安全法》有哪些特点?
答:首先,该法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思想(第三条)。这是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贯穿国家安全法始终。其次,该法首次对国家安全作出界定,列举了国家安全的体系内容(第二条)。第三,突出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第三条)。第四,确立了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第四条)。第五,首次提出网络空间主权这一概念,是国家安全法的一大创新。第六,首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十四条)。第七,把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石。第八,建立了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第九,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维护文化安全。第十,强调维护核安全、外层空间安全等其他安全。最后,新的国家安全法还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四、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答:《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专指两类行为:一类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另一类是指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行为如下:
(一)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五、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答:《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六、公民和组织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哪些?
答:《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七、《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重大贡献”是指什么情形?
答:《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八、《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追究和制裁危害国家安全或妨碍国家安全工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九、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工作秘密,是国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不能擅自公开的以机关、单位为主体的那一部分事项。
十、国家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确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十一、信息保密安全“五禁止”规定是什么?
答:信息保密安全“五禁止”规定是:一是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是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三是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四是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五是禁止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十二、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简介
答: 新版侦察证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颁发,全国通用。侦察证包括封皮、正证和副证。封皮为黑色,封面镶嵌有警徽和“侦察证”字样。正证印有持证人免冠照片、姓名、单位和证件编号。副证一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印章和“警察”、英文“POLICE”字样;另一面印有持证人依法行使的职权。
十三、《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限制进入地区、场所、单位指哪些?答:限制进入的地区、场所、单位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非经一定的批准程序不得随便进入的区域、场所和单位。限制进入的地区如:边境管理区、海防工作区、边境禁区、海上禁区、军事禁区、保税区等。限制进入的场所如:机场、港口、码头等隔离区(含停机坪、验证台)以及外轮的锚地,车站的站台等。限制进入的单位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驻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国防尖端企业;负责尖端科研项目的研究院所;广播台、电视台、枢纽性长话局、电报大楼等重要广播通讯单位;核电站、大型水力、火力发电厂等重要电力单位;国家银行、造币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库等重要金融单位;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库、弹药库、油料库、剧毒物品仓库等重要物资仓库等等。
十四、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查证的身份证明包括哪些证件?
答:这里所称身份证明包括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和境外人士的护照、身份证、居留证、回乡证等。
十五、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
答:专用间谍器材是指专门进行间谍活动或其他窃密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专用间谍器材主要有: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十六、如何理解教育防范的义务?
答: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做好教育防范工作,最重要的是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安全的基本知识,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通过在干部、群众中宣讲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他们认识到国家安全与国家兴亡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害部门还应经常性向群众介绍一些反奸防谍的常识并形成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及各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隐患。通过上述工作,最终构筑起牢固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